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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日期:2021/11/24 9:14:32 
  引进军事技术和进口武器装备以及重大仪器设备,应同时引进必要的计量测试手段和技术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工产品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仲裁检定,并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9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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