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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 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日期:2013/7/15 8:53:38 
 

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没有食品的安全就没有生命的安全。近几年,一些不法生产者、商贩不顾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炮制了多起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出台或修改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的保障制度,这其中,对某些肉类食品实行检验检疫就是一项重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具体就是指对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商品在入市销售之前,由有关法定机构通过相关技术手段进行检测,判定并确认该食品是否存在疫病、毒害等问题,以此作为该食品能否入市销售的依据。检验、检疫制度主要实施于动物制品市场,该制度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应当检验、检疫的商品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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