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监督》宣传
问:哪些计量器具是必须进行强制检定的?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又应如何管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计量科咨询电话:8823335。
(本文来自云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http://www.yunfu.gov.cn/govmach/jjj/html/131291_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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